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和无过错的一方可否优先取得房产?
发布时间:2016/10/24 10:09:15   文章栏目:婚姻家庭   浏览次数:

刘女士和李先生婚后先在李先生的父母家居住,后两人在李先生父母家附近购买了一套一居室并搬入居住。在孩子一周半时,因刘女士发现李先生存在外遇而导致双方决定离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由于双方均要求取得房产而相持不下。问:该套房产应分给谁所有?

 

分析解答:

    该套房产应分给刘女士所有为宜。理由是:首先,该套房产不适合双方分割使用。由于该套房产为一居室,因此在双方离婚后不再适合共同居住,而应确定为一方所有。

    其次,刘女士是抚养孩子的一方,应保证其和孩子的居住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归女方抚养。为了保证孩子的居住条件,在夫妻分割房产时应对抚养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顾。

    再次,刘女士是无过错一方。双方的离婚是因为李先生存在婚外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故对于刘女士理应予以适当照顾。

    最后,李先生的住房问题可以通过在其父母家居住得到解决。从双方的实际住房情况看,李先生与其父母居住在同一城市,将房产分给刘女士所有后,不至于造成李先生住房困难。

    综上,该套房产应分给刘女士所有。当然,刘女士取得房产后应给予李先生一定的补偿。虽然补偿标准一般按房产价值的一半计算,但考虑到李先生存在过错的事实,在本案中应给予女方必要的照顾,所以刘女士的实际支付数额应小于房产价值的一半,若双方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据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酌情确定。

 

律师提醒: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的高低和对所取得财产贡献的大小。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应当确认该房产能否分割使用。如果可以分割使用,则可以由双方进行产权分割,各自使用。如果不能分割使用,则应确认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应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在确定由哪一方取得房产时,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1.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一般情况下应照顾无处居住的一方。这样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往往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确保孩子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健康成长,将房屋的所有权判给抚养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3.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主要指因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过错的主要情形有:一方有婚外情、虐待家庭成员、吸毒、赌博或存在其他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的其他情形。

4.照顾身体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扶贫济弱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也是在双方离婚时平衡双方利益应考虑的因素。这样做也是避免激化社会矛盾的需要。

5.其他因素。由于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所以我国法律给予了女性在离婚时的特别保护。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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