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许先生与秦女士2005年4月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双方子女均已分开居住。2006年3月许先生出资42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防止双方子女将来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许秦两人经协商就夫妻财产达成如下协议:(1)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许先生所有,秦女士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2)以秦女士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秦女士所有,许先生及其子女对此没有任何权利。上述协议签订后,许先生找到律师咨询:这样做能够保证该套房产今后全部由自己的子女继承吗?
分析解答:
许先生夫妇签订的这份协议是达不到房产全部由许先生的子女全部继承的目的的。
首先,这份协议只是确认了该套房产属于许先生的个人财产。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可以认为许先生婚后购买房产的全部产权属于许先生所有,秦女士不享有任何份额。即该套房产属于许先生的个人财产。
其次,这份协议并不能证明秦女士放弃了继承权。虽然协议中载明了“秦女士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但这种权利应当是,并且也只能是目前房产的所有权。而房产的继承权始于许先生死亡之时,即便双方签署协议的本意是秦女士放弃继承权,但是由于订立协议时继承并未开始,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尚不存在,因此先放弃继承权的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该份协议起到的作用是,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通过约定明确为许先生的个人财产。如果许先生先于妻子死亡的话,根据协议,该套房产应全部作为其遗产由秦女士和许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而如果没有这份协议,则在许先生去世后,该套房产只能先分割出一半给秦女士,剩下的一半再作为许先生的遗产由秦女士和许先生的子女共同分割。
律师提醒:
以解决子女继承问题为目的而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的夫妇应当明白,夫妻财产协议只能对婚前和婚后取得的房产权属作出约定,并不能剥夺一方的继承权。即使一方在夫妻财产协议中放弃了房产继承权,但真到了配偶死亡,一方反悔时,前述约定对其也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律师支招:
如果再婚夫妻的一方想在自己去世后把房产全部留给自己的子女,可以采取如下两步走的做法:首先,与配偶达成夫妻财产协议,将房产约定为全部归自己所有;然后,再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将该房产指定由自己的子女继承。
但需要注意的是,订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北京中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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