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行为不得随意撤销?
发布时间:2016/10/18 10:15:37   文章栏目:婚姻家庭   浏览次数:



    夏某与沈某是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后不久,就因为感情不和闹起了矛盾,后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沈某将自己在婚前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归夏某所有,双方离婚后,夏某就搬出了该房,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育及其他财产处理的内容同时履行完毕。但沈某拒绝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给夏某。

夏某以上述房屋产权应归其所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某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

沈某向法院答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目前经济困难,一家祖孙三代均居住在该房,无其他房屋可住,故请求法院撤销将该房屋送给夏某的赠与表示。


分析解答:本案中沈某名下的房屋虽然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在离婚过程中,该房屋已由沈某协议处分给夏某所有,由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目的而设,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故沈某将自己婚前财产处分给夏某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未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为沈某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沈某将该房屋过户给夏某。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另一种是婚姻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离婚协议书是确定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进行处理的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双方应该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拒不配合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内容判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是以离婚目的实现为前提条件的。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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