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被告人夏某,男,43岁,农民。2013年6月,夏某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夏某的拖拉机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及乘坐人吴某跌倒,吴某当场死亡,徐某颅脑受伤。事故发生后,夏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公安机关在夏某家中将其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程度构成重伤;被告人夏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1毫克/100毫升血,为醉酒驾车。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 律师解答
1、 夏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本罪。本案中由于夏某的肇事行为,导致吴某当场死亡,徐某重伤,且夏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
2、夏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夏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应当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夏某虽然属于醉酒驾车行为,但是考虑到醉酒驾车引发交通肇事时,醉驾与肇事两个行为前后紧密相连,贯彻于同一过程,前一犯罪行为是后一犯罪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符合吸收犯基本特征,结合公平原则,此种情形应根据吸收犯原理,将危险驾驶罪吸收到交通肇事罪中,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醉酒驾车不再另行定罪,只作为量刑情节。
3、对于夏某的犯罪行为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夏某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本案中吴某并非当场死亡,而是因夏某逃逸行为抢救不及时而死亡,那么夏某就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北京中迈律师事务所
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做最诚信的法律人
专业、专注、真诚、卓越
咨询电话:010-84787160
值班律师电话:13601156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