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TYPICAL CASES

何谓拐卖妇女儿童罪
发布时间:2016/10/7 11:26:16   文章栏目:刑事辩护与代理事务   浏览次数:

1999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与赵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伙同他人将暂住在本市通州区的被害人陈某之子陈小(时年1岁半)拐骗,并由赵某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将陈小卖给河北省一个村民刘大壮,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900余元。公安人员已将陈小解救回家。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提醒: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文来源:中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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