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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因新冠疫情不能履约的,可按不可抗力免责|转需
发布时间:2020/2/11 18:03:05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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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新冠肺炎疫情按不可抗力对待。不可抗力作为我国现行法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解释将对司法实务产生广泛影响。

不可抗力民事法译义(附主要法条)

1.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公司法》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 《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6.《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第五条【本人到庭】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庭。
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本人通过书面、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等方式陈述意见,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到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
(四)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不适宜到庭表达意见的;
(五)因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原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本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本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出于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等需要,确实不适宜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进行拘传。
原告主张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联系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签署如实告知被告下落及联系方式的保证书。经查实原告存在故意隐瞒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本文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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