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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提前预警、分别施策助企业 避免违约风险防范风险
发布时间:2020/2/26 18:29:23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提前预警、分别施策、不可抗力、防范风险

案情概况

北京某开关有限公司是一家成产配电设备的加工制造企业,拥有大量外地务工人员,同时客户合同具有供货时间紧、任务重、金额大、违约赔偿高的特点。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与该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20年1月24日,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北京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我所第一时间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向其提出因疫情影响可能导致的员工返程难、交通受限、复工延期、生产停滞而可能导致送货不及时的违约风险。   

对此,我们建议全面梳理合同、清查现有库存、主动沟通、分别施策的应对办法。全面梳理合同,对合同中约定的货物种类、金额、送货期限、违约条款全面掌握;清查现有库存,根据轻重缓急分配货物;主动沟通,与客户就目前情况进行沟通协商,同时向客户发出联络函、不可抗力通知书等函件;分别施策,根据库存对于重大工程优先保障、对于可延期的签署补充协议或免责协议、对于难以协商一致的做好沟通过程以及相关函件的证据保存工作。目前,在我所的指导下,该公司已经有序完成了相应工作。随着疫情逐渐消退,复产复工指日可待,该公司有信心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案例评析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可以预见完全按照合同履行几无可能。企业如何未雨绸缪,避免违约责任呢?

《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4,北京市政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企业停工停产、交通受阻、人员流动困难。因此,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各界也对此形成共识,并且有多个省份已经出现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的事例。

“不可抗力固然属于企业免除相应责任的理由,但企业遇到不可抗力绝对不能忽略通知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我所的指导下,北京某开关有限公司合法合规及时并准确的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同时客户也都大疫之下有大义,对该公司难以及时履约情形都充分理解,并进一步形成了相关的补充协议、声明、确认书。

可以说,我们通过提前法律风险预警、分别施策,有效的避免了企业可能面临的违约风险。                          

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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