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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垃圾分类按下快进键,个人违规投放最高罚200元
发布时间:2020/4/8 18:34:57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今天,你对垃圾进行分类了吗?在2019年这可能是上海民众每天都要面对的问题。伴随着《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落地施行,北京垃圾分类也随之进入快进模式,作为北京市民的您准备好了吗?

新版《条例》首次明确,个人和单位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违规投放个人屡教不改,可处200元顶格罚款。那么未来想要丢垃圾,具体要怎么分?不分类将面临何种处罚?

一、如何进行垃圾分类?

新版《条例》将餐厨垃圾与厨余垃圾统一为厨余垃圾,并新增有害垃圾类别。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分别是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1、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2、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3、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同时《条例》第3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1、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2、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3、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二、处罚措施

《条例》第67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新版《条例》不仅对个人垃圾投放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概念,其作为承担垃圾分类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最高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新版《条例》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诸如“混装混运”、“ 一次性用品使用”及“超薄塑料袋的生产销售”热点问题也同时做出明确规定。

三、“混装混运”

要做好垃圾分类,少不了个人自觉和环卫部门的努力。然而,在垃圾分类的推广过程中,垃圾“混装混运”却成了“拦路虎”。为防止“混装混运”行为打消公民对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新版《条例》对于“混装混运”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一次性用品使用”

新版《条例》也重点给一次性用品带上了“紧箍咒”,规定拒绝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或者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超薄塑料袋的生产销售”

新版《条例》同时拒绝塑料袋!北京市禁止生产、销售塑料袋!商超、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商超、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正如习主席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垃圾分类处理的看似是小垃圾,却关乎大文明,只有更多的人行动起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才能为我国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强国之路保驾护航。



文章来源: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王沛    13601156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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