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挣钱不易,大额借款,更需谨慎,稍不留神,化为泡影!
发布时间:2020/4/25 19:16:34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与被告钟某系朋友关系,钟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1日分两次向曹某借款人民币93万元,钟某于最后收到借款之日向曹某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2个月归还,不计利息。之后钟某共偿还了20万元本金,曹某多次催要余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钟某偿还93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庭审中,曹某向法庭出具了钟某于2017年1月1日写的借条,且曹某自认钟某已偿还20万元。但是钟某对借条并不认可,庭审中及庭审后,曹某均无法说明其大额借款来源,并无法提供相关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钟某在庭后向法院申请了两位证人作证,以证明与曹某之间未发生实际借款,诉争的款项实为解决其所经营的麻将馆纠纷,被迫出具的借条。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应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

本案中,曹某仅以钟某出具的一张借条主张与钟某存在大额的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据此,法院遂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中迈律师提醒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要认定大额借款的存在,除了要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即借条或者借款合同,还要有付款的证据在进行较大数额借款时,双方最好写明借据借条,借款合同内容要尽量完善,付款时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证据,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文章来源: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熊雪莲 13601156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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