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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 “彩礼”还能退还吗?
发布时间:2020/4/27 22:25:08   文章栏目:行业资讯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熊某与沈某于201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8年4月10日举行订婚仪式,双方订婚后即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8年6月16日在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后感情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致感情逐渐淡漠。双方于2019年4月中旬开始分居,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前,熊某给付沈某18万元彩礼,沈某结婚时陪嫁了家具、家电。沈某称婚后男方经常采用“冷暴力”的方式对待女方,现要求离婚,不同意退还婚前彩礼。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熊某婚前给付沈某的18万元彩礼,因双方确已登记结婚,并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熊某并未举证证明因婚前给付沈某该18万元导致其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故熊某要求沈某全额退还彩礼,原则上应不予支持。但是考虑双方婚前、婚后共同生活虽一年左右时间,但仍显尚短,双方并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合本地关于彩礼、嫁妆的风俗,现熊某已退还沈某全部嫁妆,而18万元彩礼数额不小,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平衡双方利益角度考量,沈某理应退还部分彩礼。
【律师分析】
本案中,虽然双方经登记结婚且共同居住,但双方婚后生活时间短,并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考虑到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另一方大额彩礼,在一般农村家庭支付18万元大额彩礼实属不易,故根据法律规定及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理应退还部分彩礼。
律师有言:“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法条固然是无情的、僵化的,但法律人却有着朴素的感情,法律精神也应该是有温度的。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故此,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要通过每一个案件体现法律的克制和仁慈、善良和宽容,用专业知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让每个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法条引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文章来源: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
                  孟庆振律师13601156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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